一連四天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星期五(30日)下午結束,人大常委會的公告指,國安法案件如果聘請不具有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擔任辯護或訴訟代理人,要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如果法院沒有獲得特首發出的相關證明書,須由特區國安委判斷及決定。今次是回歸以來第六次釋法。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曾獲法庭批准聘請外籍大律師Tim Owen為其辯護。特區政府就此向終審法院上訴失敗,特首李家超其後就提請人大釋法,釐清外藉律師可否參與國安法案件。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解釋港區國安法第14及47條,港區國安法第47條寫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人大常委會解釋行政長官認為在香港無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或有國安風險,屬條文中「需要行政長官認定的問題」。因此法院審理案件時要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
如法院無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應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就相關問題作判斷和決定。